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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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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含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等)进入电力市场,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视为火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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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调调管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地调调管水电站进入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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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含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工商业用户)原则上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代购企业代理购电(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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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用电量在 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南疆地区为3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接入电压等级在 10千伏以上的工商业电力用户为大用户,其他用户为中小用户。大用户可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中小用户原则上仅能向售电公司或者代购企业购电。大用户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前应前往地(州、市)电力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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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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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未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的燃煤自备电厂企业不得自行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由代购企业代理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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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代购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 15 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按准入条件直接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交易,并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申请,代购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批发用户完成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提交申请,自下一季度起参与市场交易,执行偏差考核。零售用户完成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售电公司完成代理关系绑定,自下一季度起参与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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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应持续满足电力市场准入基本条件,不再满足准入基本条件时,应暂停电力市场交易资格。 10.所有市场用户均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要求,切实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提高"两高"市场用户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具体标准按照 2022年自治区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方案执行。鼓励可再生能源电量优先疆内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