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组成 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的协同

浙江省发改委日前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组成。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交易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代理购电用户分摊费用或分享收益折价等,下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代理购电用户分摊费用或分享收益主要包括市场分摊费用或分享收益、代理购电偏差费用、损益分摊或分享等。

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的协同。未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的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现行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工商业用户,用户用电价格按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规定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组成。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交易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代理购电用户分摊费用或分享收益折价等,下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代理购电用户分摊费用或分享收益主要包括市场分摊费用或分享收益、代理购电偏差费用、损益分摊或分享等。市场分摊费用或分享收益主要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成本补偿费用、机组偏差考核费用、阻塞盈余等;代理购电偏差费用指代理购电用户对应电源的实际电价、电量结构等与预测情况存在差异引起的偏差费用;损益分摊或分享主要包括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新增损益,所有工商业用户和居民、农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产生损益,代理特殊用户(退市用户、电网代理高耗能用户和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产生增收收入等。按照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相关要求,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

二、确保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明确由执行保量保价优先发电的低价电源作为保障性电源,确保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安全,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等)按国家明确的价格进行清算,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三、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的协同。未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的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现行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工商业用户,用户用电价格按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规定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已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直接参与、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由电网企业代理参与),或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的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不低于现行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工商业用户,按市场形成的分时电价执行。全体工商业用户和居民、农业用户因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而产生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做好与增量配网价格政策的衔接。增量配电网购电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并代缴。增量配电网应向省电力公司缴纳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地方电网与增量配电网应按月向我委报备居民、农业和各类工商业用户的电量与结构比例,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维护发用电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规范代理购电价格预测与相关费用清算工作。电网企业应考虑中长期电力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等边界条件,根据各类电源与代理购电用户负荷匹配情况,合理预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的交易价格和用电价格(含分时电价),代理购电用户分摊费用或分享收益应按月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折入次月代理购电预测价格。11月20日前,电网企业应向我委报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预测操作细则、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分摊费用或分享收益清算操作细则;后续,根据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及相关规则(工作方案)调整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操作细则。

六、强化代理购电信息公开。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开代理购电相关信息,原则上应按月发布代理用户分月总电量预测、相关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采购电量电价结构及水平、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电量和电价执行情况等信息,确保口径合理、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时机得当。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每月25日前,电网企业应将信息公示表及月度简报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监办。每月27日,电网企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供电营业厅、客服网站和APP、企业微信号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电力客户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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